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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特制定区旗、区徽的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jpg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jpg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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